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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博365在线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的紧急通知
  文章作者:0  作者单位:0  图片来源:    日期:2017-9-30  【 关 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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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博365在线关于进一步加强

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的紧急通知

 

各水文站、队、基地,机关各科室:

根据《江西水文省、市局机关考勤办法》、《江西省基层水文站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纪律

㈠不准无故或不履行请假、报备手续迟到、早退、旷工;

㈡不准擅离工作岗位或在办公场所大声喧哗、串岗聊天;

㈢不准上班时间做炒股、网购、娱乐、健身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㈣不准带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场所。

㈤不准穿背心、短裤、拖鞋和奇装异服上班。

㈥不准浪费水、电、纸等资源及损害公物。

㈦不准违规复印、传真密级文件。

㈧不准发生辱骂、斗殴等违背社会公德与公序良俗的行为。

㈨不准违规请吃、吃请和工作期间饮酒。

㈩不准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

二、几点要求

㈠市局机关

1.执行市直单位工作时间,工作时应当集中精力,认真履职。各科室及时做好本科室职工逐日考勤工作。

2.工作期间不得无故离岗。确因事需外出,须书面向科室负责人请假;科室负责人因事需外出,须向分管领导请假。

㈡勘测队(巡测基地)

1.执行当地县(市、区)直单位工作时间,并按市局机关工作要求抓好工作纪律,节假日必须安排人员值守。

2.及时做好单位职工逐日考勤工作。

㈢水文(位)站

1.国家重要水文站(吉安站、栋背站、上沙兰站、新田站、赛塘站、峡江站)及莲花站,按“汛期驻测、枯期巡测”的工作方式管理,确保全年有人值守,杜绝人离站空现象。

2.各巡测站按照水文巡测管理办法,安排好水文测报工作。

严肃工作纪律是当前全市水文系统的头等大事。各单位务必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贯彻执行。全体职工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按照通知要求,严明工作纪律,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树立良好形象。

附件:江西水文省市局机关考勤办法

       江西省基层水文站()管理办法

       日博365在线职工休假规定

                                                                                                                                     日博365在线

      2017年918


附件1:

江西水文省市局机关考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机关的管理,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水文局机关、各设区市(鄱阳湖)水文局机关。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作息时间,自觉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按时上下班。工作时应当集中精力,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应该仪表整齐。上班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上班时间炒股、下棋、打牌玩游戏、聊天、看与工作无关的视频。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无故离岗,否则视为脱岗。如确因事需外出,须向处(科)室负责人请假;处(科)室负责人遇事需外出,须向分管领导请假。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考勤过程中,经核查,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年度考核和争先创优工作中不得评为优秀或先进:

不遵守考勤制度,上下班经常迟到早退,全年累计10次以上;脱岗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天以上的;

上班时间炒股、下棋、打牌、玩游戏等其他娱乐活动的;

正常休假后全年累计请病假超过30天、请事假超过15天以上的。

第七条  加强考勤管理,防止“占编制、不上班、吃空饷”现象的发生,一经查实,按辞退或开除处理。

第三章  休假管理

第八条  带薪年休假

凡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在职职工,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工作时间满1年未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九条  婚假、丧假、探亲假

婚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女二十周岁、男二十二周岁)结婚的,享受3天婚假;晚婚(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的,享受18天婚假。

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料理丧事的,经批准可给丧假3天。

探亲假:在机关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的,假期为20天,两年给假一次的,假期为45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福利照发。工作人员探望配偶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可到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含补贴)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可到单位报销。

第十条  产假、哺乳假

产假: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产的,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晚育除产假外再增加30天。

哺乳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上班时间内给予1小时的哺乳时间,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一条  以上公假(不含年休假)期间遇国家法定节日和双休日时,不得另行增加假期。年休假假期时间以工作日计算。

第十二条  职工的年休假安排,每年年初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的工作情况,结合工作人员的个人要求,提出安排意见,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休年休假时,省局班子成员应经省局局长同意报厅领导批准;各设区市(鄱阳湖)局主要负责人应经省局分管局长同意报省局局长批准,其班子副职应经市(鄱阳湖)局局长同意报省局分管局长批准。

第十四条  在主汛期(41日—630日),省、市局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安排休假。

第十五条  省防总发出三级及以上防汛应急响应时,休假人员应立即中止休假返回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  病假

工作人员患有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的,可按规定请病假。

请病假除急诊外,必须凭省市级医院(鄱阳湖水文局可凭星子县医院)的证明向所在部门请假,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应将医疗单位证明及时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事假

请事假须理由正当,事前出具经领导审批的请假单。 事假得到批准后,有关部门应将请假单及时报人事处备案。

事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请病、事假的须按以下规定审批:部门工作人员2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由分管局长审批:部门负责人的由局长审批。

第十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脱岗或请假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精神,予以辞退或开除。

省、市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处(科)室的考勤情况每月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上述制度的行为按以上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公假是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哺乳假。

第二十二条  各设区市(鄱阳湖)水文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考勤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水文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江西省基层水文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水文站(队)管理,规范站(队)工作开展,努力提高水文测报质量和水文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水文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文系统所属的水文测站(含专用水文站)和水文勘测队(含水文巡测基地),以下简称水文站(队)。

第三条 水文站(队)管理实行省水文局、设区市(鄱阳湖)水文局、水文站(队)分级管理原则。

第四条 水文站(队)应结合实际工作,修订并执行本单位岗位责任、安全生产、站务管理、业务管理等工作制度。

第五条 水文站(队)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将工作任务和责任要求,层层分解,逐项落实到岗到人。工作人员应服从工作安排,爱岗敬业,认真履职,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水文站(队)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站务会议,交流思想,总结工作,布置任务,处理和解决好存在的问题,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基层水文站(队)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站(队)务管理

第七条 水文站(队)应加强考勤、值班、学习、安全生产、站容站貌、财经、财产、文件、资料等站(队)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水文站(队)应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站(队)实际,修订完善职工考勤和请休假制度,加强考勤管理。

主汛期应有足够的工作人员在岗在位,驻测站确保有人值守,严禁人离站空。

上班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炒股、下棋、打牌、玩游戏等娱乐活动。

工作人员请休假,必须办理请休假手续,严禁擅自离岗。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年度考核和争先创优工作中不得评为优秀或先进个人:

不遵守考勤制度,值班期间脱岗者;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天以上者;

上班时间参与炒股、下棋、打牌、玩游戏等娱乐活动者;

正常休假后全年累计请病假超过30天、请事假超过15天以上者。

职工无故不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一律视为旷工,并依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对旷工者进行处理。

省水文局和各设区市(鄱阳湖)水文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水文站(队)进行在岗检查。

第九条 水文站(队)值班人员应密切监视雨水情变化情况,加强水文仪器设备巡查,做好电话接听、来访接待、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突发事件应对处理等工作,认真填写值班日志。

第十条 水文站(队)应制定政治理论与专业技术学习计划,定期组织职工集体学习政治理论和水文专业技术,了解、掌握水文测报新技术,大力推广新仪器新技术应用力度,并结合工作需要,开展各种方式岗位练兵活动,不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全面提高职工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 水文站(队)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技术学习,明确安全生产监督员,落实防火、防触电、防盗、防雷、防落水等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确保人身与财产安全。站(队)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监督员要履行检查督促职责,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法规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水文站(队)应加强站容站貌管理,构建和谐稳定氛围,树立良好文明形象,积极参加全国、全省文明水文站队创建活动,促进文明测站建设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工作人员应认真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弘扬社会美德,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勤俭办站(队),爱护环境,团结协作,和睦共处。

第十三条 水文站(队)应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做到按时报账、账目清楚、账款相符、开支合理、手续齐全,充分发挥水文经费的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 水文站(队)应加强水文测报基础设施建设、监督与运行管理工作,确保基础设施建设的进度与质量。

第十五条 水文站(队)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账册,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进出库手续齐全,合理配备、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测船、缆道、水位计台等重要设施设备应单独建立技术档案。

第十六条 水文站(队)应加强文秘工作,做好文件的收发、登记、处理、分类、归档等工作,妥善保管各类文件,严防丢失和泄密。应按《公文制作标准》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上报材料。应建立站(队)大事记制度,记录水文站(队)发生的重要事件。有条件的站(队)应按时浏览水文信息网,及时查阅、下载、传达、贯彻、落实有关通知和文件。

第十七条 水文资料要有专人管理,严禁伪造,杜绝随意涂改,应分门别类集中保存在资料柜中,严防资料丢失、烧毁、损坏、污染。

第十八条 水文测站应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在主要水文测验设施处标注醒目的警示文字,依法保护水文监测环境和水文监测设施。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九条 水文站(队)职工必须严格按照《测站任务书》、《江西省水文局水文测验质量核定标准》、《水情报汛任务书》、《水质监测任务书》等有关文件要求和技术标准,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业务工作。未经省水文局批准,不得擅自变更业务工作项目和任务,不得擅自降低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水文站(队)应根据省、市水文局突发性水事件应急预案,完善本站(队)突发水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理机制,积极开展暴雨、洪涝、泥石流、溃坝、决口、冰冻、干旱、水污染等突发性水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主动做好水文服务。

第二十一条 水文站(队)应完善水文测站考证簿、降水量站考证簿等技术档案,并根据本站的测报任务、洪水特性、仪器设施及人员配置等实际情况,每年制定落实两套以上切实可行的测洪方案,确保在发生超标准洪水时能测得到、报得出。

第二十二条 水文站(队)应严格执行《江西省水文局水文测验质量核定标准》和相关水文测验技术标准,熟练掌握仪器设备性能,并根据各站测站特性、水文情势合理安排测次,严格操作规程,确保水文测验质量。

第二十三条 水文站(队)应严格执行水情报汛任务书、“水文情报预报规范”、“水情信息编码标准”,及时准确提供水文情报。应加强对辖区内特大暴雨、洪水和决口、溃坝、泥石流、干旱等特殊汛情和旱情的监视力度,当发现上述情况时,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及时向当地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文情报服务。

第二十四条 水文站(队)应坚持四随工作制度,严格一算两校手续,把好原始资料质量关。应抓好在站资料整编工作,及时点绘各种过程线、关系图,对各种水文资料进行合理性检查,确保资料整编方法正确、数据可靠。应加强测站特性分析工作,切实改进测验方法。

第二十五条 水文站(队)应认真执行水质监测任务书,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并按时完成水样采集、现场添加试剂和填写水样采集单,做好水样护送工作。

第二十六条 水文站(队)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土壤墒情和地下水监测工作。

第二十七条 水文站(队)应严格执行水雨情自动测报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按上级要求加强自动测报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水文站(队)应按上级规定和要求切实抓好水文测报汛前准备工作,加强业务技术学习,搞好人员分工,明确工作任务,及时修复水毁设施,加强测报设施和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把汛前准备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章 组织措施

第二十九条 省水文局建立水文测验情况逐月通报制度,逐月掌握水文测站测验工作进度及质量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整改到位。

第三十条 省水文局每年汛前对水文站(队)汛前准备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准备、组织准备、业务学习、技术措施、设施设备、安全生产、报汛通讯与水情服务等。

第三十一条 省水文局定期或不定期对水文站(队)工作进行督查。内容主要包括日常管理工作、相关制度落实、规范执行、测站任务书完成情况、设施设备管理维护、测洪方案的制订与落实、测报质量、站容站貌等。

第三十二条 省水文局依据本办法修订完善水文测验绩效考核办法,加强水文站(队)绩效考核。并对绩效考核先进站(队)进行表彰,对不重视测站管理,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并责令整改。

第三十三条 各设区市(鄱阳湖)水文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水文站(队)管理与考核细则,加强基层水文站(队)管理与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水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的测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3 

日博365在线职工休假规定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文工作实际,以满足水文测报工作为前提,以合理安排职工休假为原则,制定本规定。

一、带薪年休假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江西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明确带薪年休假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字[2008]245号)和江西省水文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水文局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的通知》(赣水文人发[2008]14号)。

㈠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不计入年休假,休假起算时间从职工累计工作年满相应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执行相应的休假天数。

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⒊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⒋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计入年休假时间:

⒈职工参加有组织的各种形式休假活动,活动时间计入当年年休假时间(另有规定除外),若活动天数少于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可以补足其年休假天数,如果超过,则计为下一年度休假时间,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后又参加有组织的各种形式休假活动,计入下一年度的年休假时间。

⒉职工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计入当年的年休假时间,面授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计入下一年度休假时间,如本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不计入下一年度年休假时间。

㈣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⒈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⒉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㈤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和超过三段安排。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㈥组织人事科在年底提出所有职工下一年度职工可休假天数,各队(基地)站科(室)根据组织人事科提出的意见,在每年年初根据各自的工作情况,合理统筹安排本队(基地)站科(室)职工的年休假,填写《日博365在线职工年休假安排计划表》,报组织人事科审核备案。

㈦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㈧因特殊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由队(基地)站科(室)填写《职工未休年休假审批表》,报组织人事科核准,经市局分管副局长同意后,报市局局长审批。

㈨根据水文工作特性,主汛期(41日~630日)局领导、队(基地)站科(室)主要负责人一律不安排年休假。市局在启动防汛应急响应或遇其他突发事件时,有关人员应立即中止休假返回工作岗位。

㈩单位新进的有工作经历人员,在办理报到手续时,应随附原单位的年休假情况证明,组织人事科根据提供的年休假证明提出年休假天数。队(基地)站科(室)根据组织人事科提出的年休假天数统筹安排职工休假。

(十一)在职职工当年退休(死亡)的,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其全年工资收入以本人退休(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标准乘以在职月数。

计算公式为:年休假工资报酬=全年工资收入÷(在职总天数-在职月数中的双休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3(享受了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的×2)。

二、探亲假

根据国发[1981]36号、[81]劳总险字12号、赣政发[1981]50号。

㈠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⒈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吉安市行政区域(含莲花县)以外的职工,可享受探亲假。

⒉探配偶的条件:

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⒊探父母的条件:

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父亲或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㈡职工探亲假期:

⒈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⒉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⒊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㈢探亲路程假:

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㈣路费报销: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工资加补贴之和)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㈤探亲假工资待遇: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工资、补贴和国家政策规定的福利待遇全额发给。

三、产假、哺乳假

根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㈠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

⒈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⒊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受42天产假。

㈡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的工资、补贴照发,国家政策规定的福利待遇不变。

㈢女职工哺乳期待遇: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四、病假

根据国发[1981]52号、赣人工[1981]13号。

㈠病假假期及待遇:

⒈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含补贴)。

⒉职工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含补贴):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含补贴):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㈡享受病假待遇的有关问题:

⒈获得省(部)级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的计发,经局务会研究可在上述规定限额内适当提高。

⒉职工在病假期间,继续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本单位生活福利待遇。

⒊职工病假期间享受病假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职工参保医院)证明。

五、婚假

根据《婚姻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㈠婚假:

⒈按法定结婚年龄(女满20周岁,男满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⒉符合晚婚年龄(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的,可享受18天婚假。

㈡婚假期间工资待遇:

婚假假期工资和补贴照发,国家政策规定的福利待遇不变。

六、丧假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文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㈠假期3天(不含路程假)。

㈡工资和补贴照发。

㈢路费自理。

七、事假

职工因事请假超过个人全年应休假天数为事假。事假30天以上每超过1天按下式扣发工资(含补贴),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22)×超假天数

式中∑为月工资、补贴之和。

八、请休假程序

㈠局机关职工办理请休假程序:

⒈局机关职工办理年休假手续,按照休假安排计划首先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科室同意签署明确意见后报分管副局长批准(科室正职由局长批准)送组织人事科,组织人事科开具《日博365在线职工年休假通知单》,职工收到通知单后方可休假。市局副局长休年休假经市局局长同意报省水文局批准,市局局长休年休假经省水文局同意报省水利厅批准。

⒉局机关职工办理其他请假手续,首先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科室长签署明确意见后报分管副局长批准(科室正职由局长批准)送组织人事科,组织人事科开具《日博365在线职工请假通知单》,职工收到通知单后方可休假。市局副局长请假经市局局长同意,交组织人事科,组织人事科开具《日博365在线职工请假通知单》方可休假,市局局长请假报省水文局批准。

⒊局机关职工休公休假和法定节日假,由科室按规定组织安排,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报局长批准。职工请事假、法定假连续3天以上须报分管副局长批准。

⒋各科室每月底向组织人事科报送职工考勤情况,由组织人事科统计职工休假情况。

㈡队(基地)站职工休假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⒈职工办理年休假手续,按照休假安排计划首先由个人提出申请,经队(基地)站负责人批准,队(基地)站负责人休年休假报市局局长批准,由队(基地)站自行开具《日博365在线职工年休假通知单》,职工收到通知单后方可休假。

⒉职工办理其他请假手续,首先由个人提出申请,经队(基地)站负责人批准,由队(基地)站自行开具《日博365在线职工请假通知单》,职工收到通知单后方可休假。

⒊队(基地)站根据工作特性可实行累计休假,实行累计休假的,由各队(基地)站自行掌握,队(基地)站负责人休假或职工一次性休假30天及以上的必须经市局局长批准,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⒋队(基地)站已婚职工休探望父母的探亲假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㈢在休年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假期可后移,休假完毕后,必须按时返回并及时报告批准休假的领导销假。

㈣职工休假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需事先办理续假手续,若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者,按旷工1天扣除其一个月的工资、补贴进行处罚,旷工15天以内的除扣除工资、补贴外,还要视情节对其进行行政处分,旷工超过15天的,按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报上级批准予以辞退。



责任编辑:习桂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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